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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想咨询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2008年1月1日以前签定的合同) 概要: 地址:浙江宁波 我提前30天交辞职申请,合同附加条款上公司写了违约金=辞职月数 X 月工资额, 根据资料查询 <浙江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根据查找资料: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 并没有说提前辞职是属于约定服务期的范围.很多人也说提前辞职应该是不属于违反约定服务期范围的. 问题1: 如果是这样解释的话,那合同约定的一般员工提前离职需要交违约金是有效的吗?劳动者是否还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呢???(在浙江宁波) 看了一些网上的资料,有人说在浙江这种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是无效的,又有人说是有效的,有没有权威一点的解释呢?谢谢 ,偶的30天也马上快要到期了. 问题2:已经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那么30天到了以后,不管公司是否同意,我都可以走人了呢??或者去其他地方上班,和原来的单位应该没有厉害关系了吧?? 谢谢律师的答复

劳动纠纷
2007-12-15 16: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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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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