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想咨询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2008年1月1日以前签定的合同)
概要: 地址:浙江宁波 我提前30天交辞职申请,合同附加条款上公司写了违约金=辞职月数 X 月工资额,
根据资料查询
<浙江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根据查找资料: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
并没有说提前辞职是属于约定服务期的范围.很多人也说提前辞职应该是不属于违反约定服务期范围的.
问题1: 如果是这样解释的话,那合同约定的一般员工提前离职需要交违约金是有效的吗?劳动者是否还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呢???(在浙江宁波)
看了一些网上的资料,有人说在浙江这种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是无效的,又有人说是有效的,有没有权威一点的解释呢?谢谢 ,偶的30天也马上快要到期了.
问题2:已经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那么30天到了以后,不管公司是否同意,我都可以走人了呢??或者去其他地方上班,和原来的单位应该没有厉害关系了吧??
谢谢律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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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和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是不同概念.
你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针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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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说提前离职的,是说合同期限的.
<浙江条例>16条规定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上面说说的1/2/3种情况,那么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为设定合同期限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呢??在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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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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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都有自己当地的条例特殊规定<浙江劳动合同条例>,找当地律师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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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