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的亲戚A与他的朋友B于2006年6月23日到张家口宣化赵县租房做小百货的买卖,24日晚9点半左右,当地的三个人到店中闹事抢钱,AB两个人不给他们钱所以发生了手脚,我亲戚当时被歹徒砍伤头部和腿部,歹徒方有一人被B砍伤,随后AB两个人报警。事发后,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名拘留了AB两人,歹徒方有一个人逃逸,其他两名歹徒一人在医院疗伤,一名也不知去向。事发到目前为止,已经过去近一个月,拘留所没有做出任何反应,不让见AB两人,也不给出明确答复。我家在宣化区背景属于中上等,从检察院方得知这个案子没有做过逮捕批准,我查看过“刑诉法”的相关资料,第69条第一款到第三款规定可以看出,这种情况根本不能成立,并且我方是受害方,检察机关没有做出逮捕批准,拘留所这样拘留人是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我家已经提到受伤歹徒的病例资料,不属危险期内。目前,拘留所的一个负责人向我家提出要出2万元作为歹徒方的医疗费用,但不能了结此案。在此环节中,这个负责人还自定向我方表明已经定案(故意伤害),但我们从检察院了解到的情况是证据不足,无法定案。这种行为纯属地方上一些执权人员的讹诈行为,我家现在认为给歹徒钱是个无底洞,并且问题根本不能解决

公司企业
2006-07-17 14:41: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