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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9日,户籍在陕西汉中镇巴县三元镇的冯先生在广州市番禺区向我借了45000元,用来还房屋贷款以取得房产证再将房屋出售,当时他写了张借条给我,没写还款日期和利息也没写借款用途,仅口头约定收到买主房款时即还,其中35000元要付利息,利息按利率1%计。但他5月已收到买主房款却一直不还款。我有他身份证号码、老家地址及他父亲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因他现在汉中镇巴县三元镇他父亲原工作单位暂住。)我不知道他何时回广州,或何时离开汉中,我想起诉他叫他还款。我的情况比较复杂的是,以前我也借过钱给他,但没写借条,且他口头承诺卖了房后补偿我35000元。他在6月27日发过信息说汇了款给我,我去查看见有一笔35000元到帐。我认为他这笔汇款并不是还借我45000的款,而是他以前口头承诺的给我的补偿。

继承
2006-07-18 13: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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