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0日,因李定伟借我16万无法偿还,因此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规定李必须在4月30日偿还所有借款和约定的千分之8.8的利息.如到期仍无力偿还,则用李的房产抵偿;同时李的朋友宣自愿作为连带担保人签字,李的妻子也同时签了字, 到了4月30日,李由于无力偿还,在当天与我进行了协商,签定了一份协议,协议明确李于当天把他的房产作为抵偿交给我,我放弃索要所有欠款和利息,并规定李该及时办理房产和其他相关手续的过户,李的妻子也在协议上签字了;并于当天搬离了该抵偿房屋. 但在我入住以后,李却以各种理由避而不见,多次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却找不到人,在7月5日,我通过房地产的查询,发现他与6月22日用该房在银行进行了贷款,贷了17万元,期限为1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