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苏州国际外语学校的老师,我在2001年和学校签定了一份合同,时间是2001年9月到2006年6月,在上个月,合同到期了,学校通知我续签,然后我签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时间是2006年7月10日到2007年6月30日。我在2006年7月7日向学校提出了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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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7月10日是合同起始时间而不是生效时间。7月1日~9日期间虽然存在合同空缺期间,但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续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执行。2/劳动者有权选择自己的职业,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你随时可以辞职,但应当承担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3/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目的在于给用人单位重新聘用新人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如果因你的突然离职而影响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你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4/违约金可以约定,协商一致是基本原则。已经约定的违约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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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需提前1个月通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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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