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是一家以特需经营的形式进行业务拓展的公司,2001年-2002年在全国各个城市签订销售总经销,本公司提供自己研发、生产的××牌产品。合同期限为一年(没有标明“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续”的条款),并规定:经销商不得在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即竞争产品),不得以本公司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但是为顾客提供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种产品(本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如果经销商违约,公司有权扣除经销商事先交纳的10000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并酌情处以人民币100000元以下的罚金。现在大部分经销商的合作合同已经到期。经销商提出续签合同,但是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与经销商续约,而公司与经销商也没有明确提出中止合同,并且双方一直还存在合作的事实。现在由于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大部分经销商都背着公司在销售竞争产品,他们有的打着其他品牌进行销售,有的直接在本公司××品牌的大旗下用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进行销售。按照合同规定,他们应该已经违约。但是,合同已经到期了。
-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商标审查、注册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将商标审查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保持高度的透明度。商标注册须经异议公告程序方能核准注册的做法,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 所谓异议,是指对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该商标不予注册。 在实践中,对正在公告提出异议的主体,主要是商标注册利害关系人,异议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并予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初步审定、公告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指定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注册。另外,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还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企业、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正在公告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相关条款,均有权在三个月公告期内提出异议。 对初步审定、正在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文件一式两份,并附有关证据。《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如果有文字部分)、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和页码、异议理由等。认为与在先注册或者在先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写明被引证的商标名称、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注册证号(或者初步审定号),并附被引证商标图样。
-
商标注册是全国统一的,目前只有2条途径
1、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
2、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正规合法的代理机构都必须在国家商标局有备案的,可以在国家商标局网站上查到。
申请费用:需向商标局缴600元官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公司会收取几百元的代理费。
注册商标的费用:商标分为45类,注册一个大类(可选10个小类)费用是600元左右,每个大类可选择10个小类(默认国家规定),每增加一个在一个小类,需增加60元左右;每增加一个大类(可添加10个小类),相当于新注册了一件商标,加收600元。以上是国家收费,找代理公司注册的话会收取的代理费。
所需资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
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十年后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
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的,一般认为原合同自然终止,用违约的理由不太合适,你们可以用侵权的理由来追究他们的责任,因为你们做的是特许经营,并经同意是不得使用的。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