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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是一家以特需经营的形式进行业务拓展的公司,2001年-2002年在全国各个城市签订销售总经销,本公司提供自己研发、生产的××牌产品。合同期限为一年(没有标明“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续”的条款),并规定:经销商不得在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即竞争产品),不得以本公司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但是为顾客提供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种产品(本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如果经销商违约,公司有权扣除经销商事先交纳的10000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并酌情处以人民币100000元以下的罚金。现在大部分经销商的合作合同已经到期,但是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与经销商续约,而公司与经销商也没有明确提出中止合同,并且双方一直还存在供销合作的事实。现在由于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大部分经销商都背着公司在销售竞争产品,他们有的打着其他品牌进行销售,有的直接在本公司××品牌的大旗下用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进行销售。按照合同规定,他们应该已经违约。但是,合同已经到期了。

知识产权
2004-06-16 09: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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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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