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付某,和马某,王某三人协议承揽绥阳县旺草镇一段路面工程。此工程由交通局包给黄某,黄某分包给高某,再由高某分包给马某。第一期工程结束后,三人分开做,价值15万的两公里路由付某承担800米,马某与王某承担1.2公里。其中,付某800米的路段所需成本较高,花了5万多元,而马某和王某1.2公里的路成本却花了8万多元。付某认为成本的帐目由水分,马某与王某以三人协议成本利润均分为由,要求分得15万中得三分之二即10万元,付某不服。工程结束结算时,高某只按照工程图纸给予结算,其中,对于工程中可以省略的部分扣除得极为不合理(按惯例可以省略,由此赚钱,但是一般都规定了一定的比例)对于工程追加部分(未包含在图纸内)不予结算。三人均不服。工程前,黄某向高某和马某口头承诺,项目部收取21.74%的管理费。但工程结束时,黄某擅自将管理费上浮到25.24%。三人均不服。由于分包合同时违法的,所以黄某与高某,高某与马某,黄某对高某,马某前承诺均时口头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