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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孙志成(男,桦南县石头河镇人)承包了桦南县金沙乡苏木河工程,孙志成之父孙宽生以自己的名义全权代理孙志成雇佣本人推土机对该工程进行推土施工。所有工程施工费的约定、计算和支付,工程的施工监工、测量工作,始终由孙宽生与本人接洽办理(孙宽生也一直称是孙宽生雇用本人施工,直到发生纠纷后本人才知是孙志成承包的工程)。孙宽生与本人口头约定工程费25000元。后孙分三次分别为现金10000元、5000元和转帐替本人付土地承包费10000元偿清了工程施工费。后因与本人有矛盾,孙反悔称转帐10000元是借给本人的,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本人偿还。但孙仅能提供转账凭据,并不能就“出借”给本人一说提供其它任何证据,并且对其主张“出借”一说曾多次反复、自相矛盾。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孙宽生)转帐10000元替本人付了土地承包费,被告(本人)承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本人)主张转帐10000元系原告支付工程承包费,因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工程承包费(是25000元),不予支持。判决本人偿还原告10000元。

其它综合
2005-11-09 10:45: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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