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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A地甲某(女)98年到浙江B地从事经营,2002年在B地购63平方门面房一间,开始经营副食和洗衣。04年12月初租住在甲附近的乙男多次主动找甲交谈,称其与甲是老乡,自己系部队军官(并出示军官证)转业后现在浙江B市任某建筑公司经理,年收入少者几十万元,多者壹佰万余元,其兄是C市国税局副局长,能在湖北C市为甲女买到廉价营业房壹套,出租后能收取高额租金,并称其在湖北C市有五层楼房300余平方,以后由甲女居住开店使用。劝说甲卖掉在B市的门面房随其到湖北C市成立家庭共同生活。甲女信以为真,按照乙男要求先后付给乙男购营业房定金5000元,活动费13500元。并提供身份证原件给乙男购房之用。同年12月23日,原藉湖北在B市打工的丙女得知甲房子要卖,与乙男谈定价格为 430800元(市场合理价约为60余万元),因房屋有9平方店面未计算,甲女对此价持有异议,并表示不同意出卖,此时乙男又称房价差额由其补给。房屋买卖合同书由乙男与丙女执笔后成交,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丙女用银行卡转帐支付甲女房款时,乙男企图由其自已设定密码未成。次日,即12月24日,乙男催逼甲女离开B市,乘坐火车赴湖北C市途中乙男称将银行卡交其保管较妥为由,取得甲女的银行卡。两人抵达湖北 C市后住在A市宾馆,当夜乙男要与甲女发生性关系,甲开始不同意,但在乙再三要求下,想两人即将结婚,也就没有拒绝。第二天,乙以甲女的银行卡房款转入其名下后,便于购房签订合同为由,将其中32万房款转存其自己名下,甲女要求乙男带其看望湖北 C地营业房与乙男自己的五层楼房及家人,乙又称C地房价太高,称其姐姐居住湖北D市,在超市工作,也可到D地购房。甲女无奈,只得随从其至D市,并住D市某宾馆,之后乙男态度开始恶化,并再三警告甲女不能跟外界联系,更不能离开宾馆。26日,甲女家属得知此事后意识到乙是个骗子,遂报案通过D地公安部门追回银行卡上的房款。 但乙表示身上无钱,对5000元购房定金和13500活动费只打了欠条(15日内还)。D地公安征求甲是否追究乙的责任,甲此时还考虑到乙是部队军官,对D地公安人员表示不追究乙的责任。27日,甲再次去公安部门时得知乙的军官证系伪造,也没有身份证,人也已被放离开。甲这时才知道自己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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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05 22: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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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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