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本人遇到一些法律方面的麻烦,想请教您一下,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给予回复,本人将不盛感激. 本人在一间个体工厂工作2年多,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合同,今年4月20日本人提出辞工,到5月1日正式不上班.5月12日也拿到了全部的工资,由于我以前是负责该工厂的业务,我离开了,也带走了一个大客户,现在老板知道我带走他的客户,决定上法院告我,告我在职期间由于工作大意所造成的一些经济损失. 主要是控告本人在今年2月11日开出一张一万八千元的增值税发票,那张发票是本人去税局开的.开出之后我们就寄给了客户,由于没有写任何的收据,到4月20号号,对方说没有收到该张发票.在后来的几天里,我们也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是由于运输使得该张发票遗失而此发票已作废,现在老板要本人赔偿由于此发票不见而损失的所有费用.说这是由于本人工作不认真所导致的.这合理吗?另外,本人已经来离那里近2个月,而且老板也结清了工资给本人,现在却要本人赔偿从进工厂开始所打的私人电话费.这种要求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