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徐律师,很高兴能看到你的回复. 现在本人以前的老板主要是控告本人在2月11日开出一张一万八千元的增值税发票,那张发票是本人去税局开的.开出之后我们就寄给了客户,由于没有写任何的收据,到4月20号号,对方说没有收到该张发票.在后来的几天里,我们也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是由于运输使得该张发票遗失而此发票已作废,现在老板要本人赔偿由于此发票不见而损失的所有费用.说这是由于本人工作不认真所导致的.这合理吗?另外,本人已经来离那里近2个月,而且老板也结清了工资给本人,现在却要本人赔偿从进工厂开始所打的私人电话费.这种要求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