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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七月被招聘进上海奉贤区一所小学教英文,签了一份就业协议,服务期为五年.违反该协议赔偿为2000元整.并在协议后附加了一条:如果奉贤区教育局没有支付我郊区安家费三万元,那么学校提供我住宿.后来因为我们单位在区中心没有郊区补贴三万元,所以我们单位给我提供了一套四十几平方米的一室一厅的毛坯住房,里面什么都没有.这套住房属于我们单位的公有财产.后来正式上班后又签定了一份服务期为三年的岗位合同,从2004年7月到2007年6月,每少服务一年就赔偿3000元.今年由于我要结婚,房子买在普陀区,所以我打算辞职提前一年结束合同.在谈到赔偿问题时候,单位除了要求我赔偿违反合同的三千元,还要求我赔偿两年住宿费,共计八千元,总共加起来一万一千元整.因为新单位所在的教育局需要我们单位的一份有关我的政审材料,校长只有在我同意赔偿一万元后才答应填这份政审材料,因为到了最后期限,我只得写下一份承诺赔偿一万元整的保证书.

刑事行政
2006-06-24 09: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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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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