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不是指事故发生之日起到评定伤残等级为止?
11月29日发生工伤事故,住院治疗72天,次年11月30日签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六级",发生之日到签定之日是12个月零2天,按以上条例应该由原单位按月支付12个月的原工资,还是只支付72天的住院期间的原工资??
大家帮我研究下!!我有点不明白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