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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长春市一家银行跳槽至另一家银行,原单位向我索取违约金. 我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是从2004年至2009年。违约金分三部分,一是2003年至2005年我在原单位发生的培训费;二是未履行合同规定工作期限的赔偿金;三是出国培训费用。我向原单位提出以下异议:一是合同为2004年订立,2004年以前的培训费不应计入违约金;二是我出国一事,为出国短期工作(有总行任务批件证明),并未培训。且原单位并未支付任何培训费用,总行对我境外工作给予了生活补贴(无其它费用)。我已于4月5日向原单位递交了辞职书,但原单位坚持按上述三项费用向我收取违约金,且不给我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

涉外纠纷
2006-06-19 16:36: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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