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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2000年1月12日以我旷工199天为由将我除名,只给我下发了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议书,内容如下:该同志从1999年3月26日至1999年12月10日止连续旷工199天,公司研究决定:对该同志作出除名处理,解除劳动合同。限30天内到县就业局登记,逾期责任自负。我就到就业局登记并领取了失业保险金! 现在我才晓得单位除名程序违法,但是过了时效了,仲裁不受理。我该怎么办??请帮忙解决一下。谢谢!

劳动纠纷
2008-10-31 17:34: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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