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06年3月31日止,合同上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年内”有竞业限制,“期满后经公司确认,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额乘以12”。我于3月8日提交了辞职报告,准备在家里休息几个月。由于接手我的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公司要我留到5月底,并已按时付给我工资。6月7日我去公司办离职手续,公司却拿出一份《员工保密、竞业限制及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约定书》要我签,不签就不给办劳动手续。但这份约定书中规定:竞业限制为2年,并说乙方在职期间的薪金中已包含相应的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注:之前公司从未声明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