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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06年3月31日止,合同上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年内”有竞业限制,“期满后经公司确认,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额乘以12”。我于3月8日提交了辞职报告,准备在家里休息几个月。由于接手我的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公司要我留到5月底,并已按时付给我工资。6月7日我去公司办离职手续,公司却拿出一份《员工保密、竞业限制及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约定书》要我签,不签就不给办劳动手续。但这份约定书中规定:竞业限制为2年,并说乙方在职期间的薪金中已包含相应的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注:之前公司从未声明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

知识产权
2006-06-09 01:36:0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当然可以不签,公司的做法完全是违法的,太过霸道无理了,他们这么做,就是为了赖掉那笔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公司还是以此为由拖着不办的话,就去申请劳动仲裁,还能借此要求单位赔偿你耽误你找新工作的经济损失。
    2、一般应当在离职的同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期满后还需“经公司确认”才给你钱,如果公司不确认呢?反正你已经竞业限制一年了,公司的目的已经实现了,他们还有必要给你钱?但是你既然已经在合同上签字了,那也只能这么操作了,因为法律允许劳资双方就竞业限制补偿金发放的方式进行约定,你只要一年内找的工作不出格,反正有相关的一年以来工作纪录档案,事情一年后还是说得清楚的,公司不给就去劳动仲裁。至于金额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你合同上约定的金额是没有问题的。
    3、离职日期以退工单为准,而不是你提出辞职的日期
    看了你的表述,我觉得现在的情况对你很不利,要维护你的合法权利,当务之急是必须立即取证,从而为可能的劳动仲裁做好准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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