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就职于济南某大型国有企业,97年7月参加工作时和公司签定了三年劳动合同,2005年续约三年,2005年又续约三年,2008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由于最近几年职工辞职情况增多,在2005年续约时公司增加了一份补充合同(内容为:由于职工自动离职或辞退解除合同时,企业补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医疗保险四项扣款中企业交纳部分归企业所有);由于我的家庭在外地,现在考虑办理工作调动,单位不同意放人;考虑个人辞职,就牵扯到与企业之间的经济赔偿问题,由于劳动合同中不明确,需要参照山东省标准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