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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86年大学毕业分配到一国营厂工作,95年企业改制成立外商控股的合资公司,96年与公司签定了5年期劳动合同,2001年又签了无固定期合同,2004年7月5日递交辞职报告,单位不批准辞职,说我是技术骨干,曾派出到国外学习一个多月,30天后8月6日离开公司,8月13日到单位办理完移交手续,单位说我是违约解除合同,需交纳赔偿金,才能办理辞职相关手续。赔偿金包括:1、违约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一年赔偿上年收入的1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18个月,我正好18个月,共计5.5万元。(合同中有一条规定,是加盖的蓝印章:未尽事宜,按公司60号文件,违约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本单位工作一年赔偿上年收入的1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18个月。)2、赔偿单位的录用费用8000元。(86年分配到单位工作时,我并不知道是有偿分配,单位给学校8000元,是当时国家的教育改革试行办法)。

保险纠纷
2006-09-02 14:57: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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