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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家私企里做工程部经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是2004-10-1至2006-09-30止,到了今年7月份公司说要给我从经理的职位变更到职员的职位,我不同意,后来事情就这样僵着,到了8月1日我觉得老这样僵着也不是办法,所以我就提出辞职来。于是公司就让我办交接,8月24日交接手续已办完到发我离职工资的时候,公司跟我说和我签定的劳动合同里第二十八条里规定乙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按2396元乘以本协议尚未履行的月数支付甲方违约金。让我支付违约金29040元人民币。并让我签定一份竞业避止补偿金条款协议,其中协议规定我说离开本公司以后三年内不得到其他同行业公司里去上班,并以29040元做为我三年内的补偿金,让我签定,当时我没有同意,公司就说让我回家考虑考虑同时我的离职时的工资也没有发给我。

证券投资
2005-09-12 15: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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