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于2006年5月6日结的婚,我的家人在5月18日从山东省的莱西市通过EMS邮寄了我的两张结婚录像VCD盘,在5月20日上午11时已被我爱人的单位所在传达室签收了,但直至6月份我们都没有拿到此邮件,(我们一直误认为还没有到),在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我爱人曾多次询问传达室的人都被告之没有收到过此邮件,6月1日我们经过查询后得知此邮件已被传达室签收,去拿邮件时被告之已转到招租处,我们再到招租处领邮件时却被告之没有,原来被他们搞丢了,经过交涉后告诉我们会尽力帮我们寻找,但直到今天我给您发这封邮件时也没有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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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把邮局和你爱人所在单位一起诉之法院,按照规定,邮局对EMS应当送交本人的,如你本人不在单位可以代收,代收人(即你的单位)就有义务为保管好EMS,现在由于他们的过错,造成了丢失,因此他们应当承赔偿责任.因丢失的是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所以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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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