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月9日向王某购二手房一套,成交价是37、8万。当日首先达成的协议是:我先付14万元,剩下的等过户手续办好后一次付清,办理的时间是一个月也就是3月15日。于是我马上付了14万并签了合同,合同上规定如若3月15日没有付请的要付利息。可是事后我们才知道房契要到3月17日才满2年,才能交易,否则要多交税收。所以只能推迟一个月,但我们也因此要交2000元利息。我没有多想,当场打了一张24万的欠条。过户手续到4月30号才全部办妥,五一长假,所以向银行抵押贷款到5月21日才办好。5月21日当天我是让银行直接把24万打进王某卡里的,当时也没有向他索要我的欠条也没有让他打收条。当日晚向他要我2月9日打的欠条时,他却向我索要两个多月来5000多元利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