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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谢谢您的解答! 两个人联合经营合同不盖公章,只是甲乙双方的签名,租赁[房屋]协议上乙方没有盖公章是乙方的签名[出租方盖的物业公司的公章],“双方签名”租赁[房屋]协议上是乙方与出租方的签名。[2003年我在租赁[房屋]协议{复印件}上乙方的位置加签了我的姓名,2006年的租赁[房屋]协议上只有乙方与出租方的签名]乙方没有告诉我也没有叫我签名,根据联合经营合同第3条:我没有在乙方和物业公司签的租赁[房屋]协议上签名,联合合同是否要继续生效至乙方和物业公司签的租赁[房屋]协议期满。第3条:本联营合同期限,同租赁营业用房之期限相同为2003年3月18号到2006年3月17日,为期三年。如租赁协议期满续签租赁[房屋]协议,则本合同继续生效至续签租赁[房屋]协议期满。 我的想法我没有在乙方和物业公司签的租赁[房屋]协议上签名联营合同不应该继续生效,应该可以解除,也没有道理要我赔偿乙方的损失。 谢谢周律师再给我解答,我的想法是否成立。联营合同是否继续生效,要不要赔偿乙方的损失。

其它综合
2006-05-30 21:57: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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