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你的解答我已看到,现在我已起诉至法院。 联营合同第2条写:所有营业执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所租赁的营业用房,联营期简有共同使用之权得。 第3条:本联营合同期限,同租赁营业用房之期限相同为2003年3月18号到2006年3月17日,为期三年。如租赁协议期满续签租赁[房屋]协议,则本合同继续生效至续签租赁[房屋]协议期满。 乙方现在说他已经把房屋租好了,不肯和我解除联营合同,他说如果我要和他解除联营,要我赔偿损失。 我说我没有在租赁[房屋]协议上签名,这份合同与我无关。我凭什么要赔偿损失。 我现在心里没底,不知道法院会怎么 判。 敬请给予解答! 谢谢
-
法院的判决主要根据庭审情况,现在问题是他单方所租赁的房屋是否被认为共同所用,根据前一份租赁合同,你们是共同租赁的,所以有理由认为只有你们共同租赁的房屋才能被接受,以上是我个人观点,至于法院怎么判,也只能看结果了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