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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以后就出来找工作拉。找到工作以后,我就和公司签定了一个试用期合同(三个月),试用期满以后再看我的表现决定去留,如果表现好能够留下来再签定正式合同。因为我对这个公司不满意 ,所以想试用期中途辞职。但是我又怕我提出辞职的话。公司不给我工资。试用期合同有这样的条款(第八条,乙方如果辞职的话,应该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并且协助其办理好离职手续。甲方不必增发其三天的工资。第九条。乙方签定本合同前必须已经看过员工手册。)但是今天我才查看员工手册,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辞职,必须提前15天。而劳动法规定员工辞职应该提前一个30天。 请问我应该适用多少天。我想辞职,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吗?因为我还有12天试用期就到期拉。没办法提前一个月或者半个月通知公司。我怕因此被公司扣工资。请问我提前三天合法吗?公司有理由因此扣我工资吗?谢谢。注:我只和公司签定了一个试用期合同,和一个保密合同

公司企业
2006-05-18 17:23: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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