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0年,甲单位(下称甲方)以200平方米划拨用地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方)签订联建协议修建甲方综合楼,协议约定:乙方承担全部建设资金,综合楼修好后的一、二层产权归甲方,三层及以上产权归乙方,乙方为甲方无偿办理一、二层房产权证;建委、国土的各项建设手续及费税由乙方办理和承担;建筑工期为5个月,工程质量优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协议签订后,甲以自己名义办理了工程立项及施工手续,甲方和乙方为共同受让人办理了320平方米(在原划拨地基础上新增面积12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乙方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3万元。2001年底综合楼修好后,一、二层建筑面积各为310平方米,但乙方每层只交付了200平方米(一、二层共400平方米)甲方使用至今,且乙方一直未按协议约定为甲方办理综合楼一、二层的产权证。 争议:2006年,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协议为其办理一、二层共620平方米的产权证。但乙方只承认就甲方实际使用的一、二层共400平方米的产权办证。理由是甲方从2001年底就一直只使用了一、二层的400平方米面积,一、二层余下的220平方米面积甲方未主张过权利,视为默认,且已过诉讼时效。并要求甲方承担部分土地出让金,理由是土地出让金不属于协议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税。 上诉案例该如何处理,敬望各位不吝赐教,谢谢!

房产纠纷
2007-10-18 16:15: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