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我被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和王某某共同挪用公款(王某某为国家工作人员,我为下岗职工个体户)为由传讯,接着到拘留到逮捕,同年6月被迫缴纳14万元扣押款后办理了取保候审。此后长达四年零八个月不对我作任何结论。在我自己多次催促同时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后,于2005年11月14日向我下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和《追缴决定书〉〉。在这以前,王某某案件经中院、高院一审二审审理,认为挪用公款罪不成立。而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还是以挪用公款为由没收扣押我的14万元。 请问律师:邵阳市检察院这么做是不是已经构成刑事侵权行为?我可以直接请求国家赔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