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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初,甲乙丙丁等8人商议每人出资35万元建设一个砖厂,并实际交纳了部份合伙资金,由乙负责保管合伙资金。4月3日,甲从乙处领取45万元用于办理砖厂的各种证件和交纳建设砖厂土地租金。4月28日,甲乙丙丁等8人正式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时间从2008年2月1日起至2033年1月31日止,并推举甲为该合伙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12月,该砖厂已基本建成,但甲仅交合伙资金10万元,其领取的45万元也已被其本人挪作他用,致使该合伙企业至今尚未正式登记,土地租金也未交纳,甲也事实上不再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现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诈骗?或者不构成犯罪,仅属合伙人之间的债务纠纷?

刑事案件
2008-12-30 13: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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