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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3月31日购买一款VK320的白色手机,在这13个月的使用期内,其中有4个多月处于维修期。充电器维修1次,长达一个月;主机因死机问题维修两次,分别为39天和50天。因维修部在合肥,由协亨送修,未能提供有效维修记录(协亨承诺VK手机的维修,都有电脑记录)。我的手机符合其店内出示的“三包”规定,达到换货要求,但协亨负责人不仅不换,而且拿出一份借条的复写联,向我索要早已按正常程序归还的备用手机。此借条是由协亨出具,我签名;手机修复后,归还备用机时,协亨将借条原件还给我,但我根本就不知道还有复写联!协亨没有标出借条的具体日期,现在协亨用此复写联,再一“三包”规定中有一条是这样的: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我的手机历经三次维修(附件一次),但三包凭证中没有记录。我该怎么办?对于商家使用借条的复写联来讹诈早已归还的备用机,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呢?我很苦恼,盼着曹律师在百忙中为我指路。谢谢!次向我索取我早已归还过的备用机!!我无法相信还有这样险恶的商家!!

损害赔偿
2006-06-15 09:10: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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