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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 2003年6月6日我与另二人合伙承租了本县某单位五间临街门店及后院开发建设商业超市,租期20年,合同签订并预交了第一年的租金后,于同年12月超市建成开业。由于三合伙人间闹矛盾,该单位(即甲方)多次调解无效,于2004年9月8日关门停业。一年的租期快到了(即10月8日预交下年度租金),甲方为了确保2005年度租金不受损失,在同年9月13日分别向三合伙人发出了《关于要求明确合同承接人的通知》:谁在9月30日前向甲方交纳5万元保证金,谁就成为本合同的实际承租人,否则就对外招租。9月20日另二合伙人书面向甲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书》,与此同时,我分别于9月20日和30日向甲方交付了6万元保证金,该单位已接受了此款,并出具了凭条,2004年12月15日另二合伙人又将自已的商品擅自搬出超市,并注销了执照,他们退出后至今超市一直由我一人管理经营,租金由我一人交纳。 请问:该单位发出的《承接通知》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我能否要求甲方将《租赁合同书》的承租方变更为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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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2 11:03: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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