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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应郭方福以股东的身份邀请入职重庆万福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在江津筹建连锁超市管理工作,岗位为连锁超市数据管理员,约定原告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6000元;超市开业前原告负责办理重庆鑫津汇农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重庆万福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江津一店营业执照等事例;重庆鑫津汇农业有限公司是连锁超市的管理公司;入职后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原告购买职工基本社保;被告未按照《劳动法》、《民法典》、《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安月支付原告工资和签订劳动合同,经多次协商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和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的规定,故告于2023年9月5日以变更管理员为名,辞退原告负责的重庆万福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江津一店的职位,至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重庆万福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江津一店已停业半年多;原告在重庆鑫津汇农业有限公司的数据管理员职位存续,被告2于2023年11月8日以被告1要付款为由,向原告拿走重庆鑫津汇农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于2023年11月10日对重庆鑫津汇农业有限公司进行公司注销,曾多次与其沟通协商,要求被告履行支付工

劳动纠纷
2024-09-11 15: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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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原告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6000元;《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安月支付原告工资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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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劳动纠纷问题
约定原告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6000元;《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安月支付原告工资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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