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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本人在17年工伤,到,在地方焦化厂工作,当时企业垫付工保险公司的钱,保险公司在给企业钱,现在企业经营倒闭,到地方社保局工伤科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才发现,当年,财会人员把我所有的件都领回来了。这是一种犯法的行为。利用手中职权什么钱都敢领,我现在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我的权利。

劳动纠纷
2024-04-30 03:46:5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可以申请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的,当事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确定举证期,然后开庭审理,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仲裁机关裁决或者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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