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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想减少加班时长,但是部门的工作性质没办法去减少,如果减少加班工时就会导致人手不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单位的人事还一直催我们要解决方案。直属领导不管我们,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24-04-26 20:48:4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不愿意加班的可以不加班,单位不能强迫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处理加班过度的问题劳动者可以向公司领导反映情况,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的可以协商要求;公司拒绝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离职,或者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并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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