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打算再求职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