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份工作,如果怀孕前可以胜任,怀孕后仍然可以胜任。不存在怀孕后无法胜任的问题。
妇女怀孕后,只是在劳动强度上需要进行适度降低,不存在不能胜任的问题。
其次,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但是不能降低其工资。
最后,女职工怀孕在家待产休假,需要分是女职工主动申请休假还是用人单位强制休假。
如果女职工主动申请休假,可参照病假标准发放工资;如果属于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女职工休假,是一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需要照常发放工资。
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
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