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已经去世多年以后,令一方单独购买的房子买卖可以自己处置吗,需不需要其它的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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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共同财产,一方死亡,由配偶和子女继承,要卖房产需要配偶和所有继承人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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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询问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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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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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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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可以直接买卖。一定要注意:夫妻双方共有房产,一方去世之后,房子不会“自然”的全部归属另一方。
因此,在世一方无法直接买卖,必须要经历继承、过户手续之后再行处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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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置一般没有效。但如下情况除外:
1、双方事先协议确认一方具有单独处分权的;
2、一方擅自处分后,另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追认的;
3、其他情况。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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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不能处置共有房产,处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确定,单独一方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独立实施的买卖配偶可以收回房权,但需要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配偶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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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