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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丢失,已经登报申明,但是房产证又找见了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24-03-29 09:48:1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房产证丢失了该怎么办? 首先,需到交易中心申请内部查册,再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遗失报告到登记窗开具法律依据:《登报证明》。 然后在日报上登报一天,持报纸原件到档案馆办理调档手续,调测绘图后再晒图。登报1个月后,备齐登报报纸原件(整张报纸),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测绘图到房管局办理遗失登记。所需时间一共约3个月。
    房产证遗失补办手续
    补办产权证由原产权证发放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补办手续为:
    (1)由房屋产权人写一份申请书,写明产权证丢失原因、经过、丢失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产权人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所在单位盖章(如果产权人无单位,由产权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
    (2)产权人带着签字盖章后的申请书到各区县房地局的原产权证发放机关办理具体事宜。由原发证机关开介绍信,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房产证丢失了该怎么办 如何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3)声明见报后,产权人带着刊登声明的报纸、遗失人(产权人)书写的具结(内容包括:a.遗失证件找到后交回;b.因遗失证件而产生的后果自负)、本人身份证、户口雹图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
    房产证遗失补办流程
    若住房属国有土地上房屋,房产证丢失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
    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
    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房产证遗失登记所需资料
    1.房地产登记申请表;
    2.登报报纸(整张报纸);
    3.遗失具结报告;
    4. 营业凭证(单位需提供);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6.如涉及银行按揭的需提供银行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及《房地产他项权证》;
    7.委托书。
    房产证遗失登记的大致步骤
    1.内部查册(约7个工作日);
    2.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遗失具结报告(业主自己写)、房地产登记申请表,到登记窗口开具《灭失证明》(即登报证明);
    3.登报一天(本地日报)(费用约800元);
    4.凭登报报纸(需要全张完整的报纸)到档案馆办理调档手续(调测绘图)(费用50元)(约7个工作日);
    5.凭调档的测绘图到测绘所办理转绘(费用20元)(约3个工作日);
    6.登报1个月后持报纸原件、测绘图到房管局办理遗失登记手续(30个工作日后);
    7.取证(缴交证照印花税5元)。
    房产证遗失补办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是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7-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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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房产证丢失的,首先我们应按以下程序到房管局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和补办,具体流程如下: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等);
    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满30日,方可申请补证;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 丢失房产证应由房屋产权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档案馆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复印档案中的房屋图纸文件,并由档案馆开具房屋权属查询证明。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补证,等待出证。法律依据:丢失房产证应由房屋产权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档案馆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复印档案中的房屋图纸文件,并由档案馆开具房屋权属查询证明。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补证,等待出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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