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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试用期过了,公司用午休时间超过,来延长试用期合理吗? 合同公司那方没有签字盖章属于有效合同吗? 去仲裁的话有胜算吗

劳动纠纷
2024-03-25 09:25:1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未签字盖章的,合同未发生效力。
  • 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 按试用期协议和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 试用期延长视情况而定:
    1、劳动者表现平平,企业感到在原本约定的试用期内,没能对其工作能力进行全面掌握;
    2、企业对劳动者考核不合格或由于各种原因,一时招不到更合适的人员进行替补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请假时长或次数太多,使得企业无法对其进行正常的考核,故而希望延长试用期;
    4、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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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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