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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下岗工人,去年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是与省城的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属派遣用工形式。06年的社保由人力资源公司在省城另设社保帐户交缴,因为我在工作地已有社保帐户且07年即将达到退休条件,怕两地设帐户会影响到日后退休金的领取,遂于06年底到当地社保局咨询,社保局要求立刻将省城帐户中的社保金转到当地接收、07年的费用在当地交。在征得合同单位的同意后,我办理了相关手续,先行垫交了07年的社保金,并于今年5月按照约定将缴纳07年社保金的发票寄到合同单位请求报销。但合同单位一直借故不予报销,经我再三追问,合同单位表示只要用人单位出示在当地缴纳原因的证明后再予报销,而用人单位以我不是他们的员工为由拒绝出示证明。请问我该怎么办?是否可提出劳动仲裁?向哪里提起劳动仲裁?有人能帮我吗?

劳动纠纷
2007-09-11 09: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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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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