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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岁母亲自愿将所住房赠与70岁儿子已公正(为此儿携妻从内蒙回淄博),并已办理房产权过户.其合同中附加儿抚养老人一项义务(老人有四儿一女).儿同妻按合同履行义务,但老人受人挑索开始反诲并大吵大闹,在公共场合对儿子进行诽谤,歪曲事实,造成严重的精神压力.经过多次努力也不能缓解.现在儿子想不和老人生活在一起,想出售此房屋,售房之钱,一部分用于老人的赡养费用,一部分用于补偿本身的陨失.(我是当事人的孩子,此事真实,我们需要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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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9 10: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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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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