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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在某分公司连续干了快10年了,其间续签了好几次合同,目前公司总部要求所有分公司员工终止本年5月续签的劳动合同,员工只有一个星期的考虑时间,须与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形成派遣关系,同时所有员工签一份承诺书,其中某段是这样写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由原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关系转移至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其派遣机构的员工,从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离职时,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须给予员工补偿时,补偿年限标准以员工在某公司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甲方实际入职时间为 年 月 日。我想问:1、是否可以不签?2、承诺书是否有效?万一到时双方赖帐应该找谁?3、转移劳动关系之前未交的社保医保是否有原单位补偿?原单位提前终止合同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关健是还在原单位上班,但是是派遣的)?4、关于补偿是否在承诺书中列明? [[i] 本帖最后由 太阳之火 于 2007-9-7 12:49 PM 编辑 [/i]]

劳动纠纷
2007-09-09 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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