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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的公司工作了5年,最新的合同是签定日期是从2006年4月-2007年4月,现在公司提出9月开始解除合同,说补偿后面7个月的工资。 可是,我在《上海劳动合同规定》中看到应该还要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补偿金一般不超过其本人12个月的工资收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标准支付补偿金。我想问,我现在的公司是不是应该再补偿我5个月的工资? 很急,望能赶快得到答案,谢谢!

劳动纠纷
2006-08-17 01:27: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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