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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方面的

劳动纠纷
2024-03-14 21:39:2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请详细说明情况。请给予采纳或者好评。
  • 法律分析:评委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与项目所涉及的专业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评委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三)评委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评标专家应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有关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五)评标专家应具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熟悉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并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实践经验;
    (六)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评委参与评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 法律分析: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评议组或评委会成员。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两省一市的职称予以互认,无需重新确认或换发职称证书。法律依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高级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应向省级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和评委会组成等情况,由省人力社保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设在设区市的高级评委会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并报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中级评委会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评前公示程序。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等情况在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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