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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当时买的期房,房子还没交房!在施工期间出现有人死亡!我能退吗

房产纠纷
2024-03-11 13:58:01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您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异于认购书内容,由于合同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合同已经成立,对未决事项双方应继续谈判以签订本约。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与认购书条款不一致,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不合理,此时买方有权拒签,并要求返还定金。
  • 您好,你们之间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呢?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这一条,一般情况下你就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房。
  • 您好,你们之间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呢?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这一条,一般情况下你就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房。
  •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先把证据固定,起诉开发商。
  • 在你购买的房间里发生人员伤亡吗?


  • 买的期房还没交房可以退,但是同时需要看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开发商不交房可以按照合同要求赔付违约金,超过3个月以上未交付,购房者有权退房。开发商房产证迟迟办理不出来超过1年,可以要求退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预售合同范本》约定的非抗力因素(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各种原因,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都要赔付违约金。
    逾期60日以内:开发商按日每天赔付万分之3的违约金。逾期60日以上:业主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要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内退还已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5%赔付违约金。业主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按日每天赔付万分之5的违约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者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超过一年以上仍然无法得到产权证,购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并且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期房还没有交房需要进行退房的介绍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异于认购书内容,由于合同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合同已经成立,对未决事项双方应继续谈判以签订本约。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与认购书条款不一致,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不合理,此时买方有权拒签,并要求返还定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开发商未取得相应的批准、证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对商品房预售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预售的前提。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所签订的合同则没有法律效力,业主有权要求退房。
    2、开发商单方变更规划。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单方变更朝向、面积、户型等规划、设计,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赔偿金。
    3、面积误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4、迟延交房。开发商通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较低的交房条件(如交房条件不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而是单项验收合格等)进行规避。
    参考资料来源:
    新华网-人民日报:期房消化需
    4.5年 去库存成"国家任务"
    参考资料来源:
    凤凰网-买期房需要等,一般多久能够交房?
  • 可以退,但有条件,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账⾯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 法律分析:可以退,但有条件。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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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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