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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5年4月借给朋友黄2万元钱,并写了张借条;后来他在6月15日哪天把钱拿来还我,并当场撕毁了借条.在6月18日哪天,我们县公安刑警大队的找到我,说这2万元钱是黄6月15日从自己工作的信用社职务侵占(现在判的他职务侵占罪)来的钱,我当时并不知道这个钱是他违法来的,这个钱我在6月15日就拿来买电脑了.后来刑警大队的人说什么先刑事后民事,叫我把这个钱退出来,并说如果我退就来收我的电脑.迫于压力我把这个钱退给了他们,他们给我开了张扣押清单,写的是\"黄**的赃款\".

损害赔偿
2006-04-03 10: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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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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