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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多给结算工资了可以不退还吗

劳动纠纷
2024-03-20 08:43:3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首先,不管什么性质的劳动者,都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是太清楚你说的是什么意思,如果用人单位把劳动报酬数额给你计算错了,多支付了,超出部分属于不当得利,理应予以返还。其次,无论哪种情况,还是建议大家好好沟通尽可能协商处理,如果后期依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如果临时工多结算了工资,那么他们应该退还多余的部分。这是因为临时工的工资应该根据他们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来计算,而不是根据他们的意愿来决定。如果临时工不退还多余的工资,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 工资发多了建议先与人力沟通,如果属于应得的绩效可以不用退回,但如果是会计计算错误导致的发错工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退回。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工资发多了不可以不退。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这是属于不当得利,公司可以要求当事人退还,在法律上有这样的请求权利。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工资多发了不退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工资多发,用人单位要求退还的,应当退还。
    1、工资发多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劳动者应当返还给公司。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会构成侵占罪。
    侵占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离职后工资多发不退还,如果金额较小,通常用人单位不会予以追究,如果金额较大,用人单位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劳动者支付不得当利。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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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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