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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把快递寄错给别的商家了,不承担责任

损害赔偿
2024-02-04 12:07:5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寄件人的责任。首先,发货前寄件人自己未确定清楚,本身就存在过错。其次,快递公司与寄件人签订的是运输合同,虽然寄件人有权随时要求停止发货,但是通知了快递公司之后也是需要一定时间去通知快递员。
    如果因寄件人自己的过失,延误最佳时间,是具有过错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寄件人的责任。首先,发货前寄件人自己未确定清楚,贸然邮寄,本身就存在过错。其次,快递公司与寄件人签订的是运输合同,虽然寄件人有权随时要求停止发货,但是通知了快递公司之后也是需要一定时间去通知快递员的。
    如果因寄件人自己的过失,延误最佳时间,是具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 快递发错了对方不还可以报警处理。
    快递货发错人了,具体解决办法要看错误是由谁造成。如果是发件人把地址、姓名、电话等信息写错造成快件送错,由发件人自己负责追回。如果货单信息准确无误,是快递员送错,由快递公司负责想办法追回,无法追回要赔偿。
    不管是谁的责任,收货人收了不是自己购置的东西,又拒绝归还,已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程序,起诉其不当得利。相关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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