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现行公司法只对股东转让股权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做了规定,而没有其他股东可以强制收购股东股权的规定。这个问题看你们公司的章程是否另有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办理,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没有规定,那么,其他两个股东的要求没有依据,虽然他们所持的股份超过了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