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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有住户占用4个公共车位应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24-02-04 13:49:0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公共车位,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但如果一直占着使之变成私家车位,则可以要求物业协调处理
  • 小区公共车位被私人占用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和当事人进行协调。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私占公共停车位属侵权行为,如发现长期使用公共车位停放汽车的,可向110交警大队投诉举报。若使用物品私占车位,找当地城管进行处理。若在小区内私人长期占用公共车位,找物业出面协商解决。
    私人停车位被占属于侵犯其合法物权,侵权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占用私人车位犯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小区公共车位被私人占用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与占用人进行协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私占公共停车位属于侵权行为,占用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私占公共停车位属侵权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有关规定提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依法给予罚款,若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主要还在交管、城管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处罚力度、单靠一个行政部门的人手去处理简直是天方夜谭,可以将各大停车场的资源作为共享,分时停车,同时可以通过限时有偿使用的价格调节机制,收取一定的停车管理费,从而发挥最大的使用率,缓解停车难问题。
    占用公共停车位一般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有关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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