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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买的高端商品,最后商家发货的是中端品牌,欺诈消费者

互联网纠纷
2024-02-01 15:23:1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如商家消费欺诈,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 一、经营者的哪些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3)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4)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5)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遇到商家欺诈消费者怎么办
    遇到商家欺诈消费者,当事人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处理: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通过与经营者协商,把所购买的商品或所得的服务退换、维修或作适当补偿,从而平息争议;
    2、向消协投诉。
    在投诉前最好先同经营者交涉、与经营者协商失败后、再向消协投诉;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向国家行政机关申述意见,请求处理;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可以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分析:当我们遇到欺诈或其他问题时可以通过网络、手机电话、等的形式向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 法律分析:
    一、向网站投诉。各个大型购物网站有自己的客户服务部门,处理各种交易纠纷。
    二、在网上报案。一旦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普通商品一样,网上购物的商品发生消费纠纷,也可向省、市消协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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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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